Page 18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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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的权力和职能
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它最高行政
权力。
它的内容包括:
①执法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
政命令,并组织实施。
②外交权。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节,
缔结外交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对外宣战或媾和。因外交事务关系到国家主权、
公民权利等,行政机关行使外交权时需接受立法机关直接监督,与外国缔结的条
约通常要由立法机关批准。
③军事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编制、训练、调遣、指挥军队的权力。在总统
制国家,由总统统帅三军,在内阁制国家,由内阁统帅三军。
④立法参与权。行政机关依法参与立法过程的某些环节,具体指法律公布权
和法案创议权。法律公布权,即依法由行政首脑公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总
统制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由总统公布。法案创议权,即内阁制国家,议
会的法案通常都是由内阁提出,由议会审议通过。
⑤审计权。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审计、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财政收
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⑥赦免权。行政机关依法具有
大赦、特赦、减刑、复议等权力。
(二)在先进社会
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有:
①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方针、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组织行政实
施的权力。
②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
③领导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公安、
司法、民政、监督等工作的权力。
④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政府不适当的命
令和决议。
⑤依法组织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确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任免、培训、
考核、奖惩国家公务人员。
⑥领导和管理国防工业,保卫国家安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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