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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3. 行贿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 389 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的,构成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的,以行贿罪论处。根据《刑法》第 393 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
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机构为了顺利完成委托事项,或者在被收购方的
授意、安排下,为了通过对赌协议而获取非法利益,向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利
益输送的,根据行受贿主体的不同,在我国《刑法》项下可能构成行贿罪、单位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例如在粤传媒收购案判决中,时任粤
传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陈某超,因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被判刑 11 年;时任粤传媒副总经理的李某智,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8 年;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叶某,因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刑 15 年 6 个月;并购中介机构——
东方花旗证券的项目主办人郑某辉,因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刑 3 年。
4. 合同诈骗罪风险
对赌协议中的被并购方为了达到承诺的业绩目标,可能会通过虚构合同、虚
增业绩、虚增资产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通常是利用信息披露、商业发票等操纵
手段,从而逃避在对赌协议中应当承担的补偿义务。根据《刑法》第 224 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在粤传媒收购案判决中,
时任香榭丽副总经理的乔某东,因合同诈骗罪,判刑 10 年;时任香榭丽财务总
监的周某海,因合同诈骗罪,判刑 4 年。
5.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风险
《刑法》第 161 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
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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