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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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风险
根据《刑法》第 205 条规定,具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
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达到一定金额即
构成犯罪。在被并购方为完成对赌业绩目标时,虚开各类商业发票是其铤而走险
进行业绩造假的惯用做法,审判机关根据虚开发票涉案金额和对国家税收造成的
影响程度大小,判定标的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 提供虚假证明、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 229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述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
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机构也必须在对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提前识别和合理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三)对赌协议参与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赌协议目前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制。
因此,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基于民事法律责任,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如唐英
以国内首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赌协议”纠纷案(甘肃“对赌协议案”)的三
审判决对赌协议的民法适用性进行了深入评析,他认为对赌协议中补偿条款的订
立目的多元复杂,性质具有复合性,兼具投资保底和经营激励作用,带有射幸性
的股权投资价格附条件变更条款,对赌协议条款属新型无名合同条款,欲解决其
定性难题须综合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此外本案对赌协议的补偿条款涉嫌违反
公司法的多项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投资者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
规定、禁止投资者抽逃出资的规定等)。并且目前法学者在对赌协议引起的新型
疑难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蒋佩春认为按照民法审
判思维,对赌协议违反了股权平等原则而属非法。黄占山认为对赌协议实际是对
投资方旱涝保收的承诺,违背了商事活动等价有偿、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而
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公共利益,其非正义性决定了其无效性。而黄嵩认为基
于商事思维,对赌协议是“业绩调整条款”,是基于公司业绩在投融资双方进行
股权调整的约定,产生根源在于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和投融资双方信
息不对称。荣振华认为对赌协议本身不存在非法性的障碍及判断,完全是商业自
愿与风险自负,国际惯例亦予以认可。林林从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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