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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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关系。此时,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作为回购方进行回购,在回购之
后通过办理股权质押的解除最终实现回购交易的结束。从这一交易中来看也涉及
两层法律关系,债务人享有在合同到期时回购股票的权利,从而解除股票上所设
立的质权,保证自己享有股份所有权,当然,这一权利是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可以
履行回购的义务;债权人享有收回借款的权利,并且需要配合债务人完成申报回
购解除质押。通常来说,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前进行回购,但是不排除特殊
事由的出现。一般现实中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于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到期后,债务
人无法返还资金;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提前回购情形出现,但是债务人无力回购,
导致违约情况出现。这种违约,不仅债务人本身需要支付大量的违约金和利息,
也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综上所述,可知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具有自身独特
交易结构,反映了特定法律关系,是上市公司为适应资本市场,经济环境变化以
及自身需求和未来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手段。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的性质
1. 股权回购的物权性
股权质押式回购具有两层法律关系,债务人通过质押股权的价值获得借款,
再通过资金对质押的股权价值进行回购,股权的价值是两种法律关系的标的。从
物权法领域来看,物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既包括实体也包括自然力。那么,股
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所涉及的客体,也就是股权的价值是否具有物权法上的物的
特性呢?其具有物权法上物的特性。首先,股权的价值,是具有有体性的,从本
质上来看,股权具有价值性,是资金的抽象表现,是可供人支配的不具有人个性
的一种权利。股权的价值受公司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股权的价值具有物的特质。
我国对资金融入方到期不能清偿的处理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约定证券公司可以
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成功之后,有权在第二日进行质押证券的处置,在
售出后应当将申报数据在当日提交登记机构,债权人有权优先就此价款受偿。通
过这种操作,债权人强制平仓质押证券的权利得以保障,一旦出质人无法按时偿
还债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提前回购情形出现,则质权人有权忽视出质人的主张,
将质押的股票或证券卖出,以清偿债务。此时质权人可以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
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实现债权,即可将担保的股票强行平仓,并优先受偿。这体现
了回购权的支配性。回购权标的的质押股权价值在物的范畴之内,将其作为一种
担保物权并非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违背。王泽鉴教授认为,这种股权质质押虽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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