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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金融入方从资金融出方获得资金。此时双方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一方为进行
资金融入的债务人,另一方为资金融出的债权人,资金则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能
够很明显地看出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种法律关系为质押法律关系,体现在资金
融入方,以股票质押给资金融出方。此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为质押法律关系,融资
一方通过将公司股权进行出质,使资金融出方享有质权。
从主体上来看,资金融入方在两种法律关系中分别是债务人和出资人,融出
方在两种法律关系中分别是出资人和债权人。资金融入方享有通过质押所持有的
股权获得相应的资金的权利,这也是其最为重要的权利和进行质押的最根本目的。
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要对所质押股权的完整性进行担保,确认在股权上没有任
何的权利瑕疵。而对于资金融出方,通过出资获得质权,这也是其最为重要的权
利,同时要履行及时出资、足额出资的义务。在此时,双方履行完法律所规定的
义务,资金融入方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可以利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资
金利用完之后,根据合同的规定,需要按照约定日期对回购价款进行偿还;资金
融出方此时享有股票、证券的质权,同时需要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到期时,对方偿
还价款之后履行解除质押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
时,以自己或他人所有的动产或权力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行为。质权人在债务人
到期不能清偿时,享有对质押物变卖、拍卖的权利,对所获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
偿。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需要质押自己所拥有的股权,以登记的形式转移给质权
人进行占有,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在债务到期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
则债权人享有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的权利,并对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现实中还存在出质人所质押的股权为第三人所有的
情况,由于质权的特殊性,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赎回股权的方式实现自
己对股权的所有,而债权人只能够接受,帮助第三人实现其物权。
通过以上分析来看,设立质押的股权是两种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客体。如
果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那么其性质上具有支配权和请求权,应当充
分予以重视。
2. 股权回购
回购是指资金融出方以融入方双方订立的回购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质押标的、
借款金额、回购时间、回购价格等内容进行约定,由债务人以证券为质押向债权
人借款并约定在借款清偿期限届满时,以约定的其他价格对质押标的回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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