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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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非一种典型的担保形式,但是可以看作让与担保的一种新形式,无法否定其具有
的担保物权的性质,因此应当将回购权纳入物权范围中。
2. 回购权物权性的意义
承认回购权的物权属性,对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帮助我们理
顺股权质押式回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承认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物权性,可
以将其纳入民法典的范畴中,虽然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但是有效的保障了融资交
易的安全,尤其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对于有闲置资金的资
本融出方,出于对股权质权的担保信任,在资本市场上快速,便捷的融出资金,
促进了场内资金的流通。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担保行为的安全可以通过公
示公信制度得到保障。对于物权上所设置的各种权利包括担保的债权,双方得以
明确知晓,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按时清偿,则有权行使担保物权实现自身债权。
而且,虽然物权的效力并不取决于物权登记和公示,但是,如果物权并未进行公
示,则不具有公信力,也不能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这样的规定赋予了债权人
督促债务人对担保股权进行公示公开的权利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三)股份回购与股权质押式回购的联系
1. 股份回购概述
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二级市场上对已经发行或流通的本公司的股票进
行购回的行为称为股份回购。股份回购的行为作为一种通行手段,在公司并购重
组、优化治理结构以及稳定股价方面经常使用,以一种基础性的制度通行于资本
市场中。在 1993 年公司法中,我国规定了股份回购的两种例外情形。在 2005 修
订的公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数额进行了限制,并且增加了股份奖
励给员工的例外情形。2018 年对于公司法修改的决定正式出台,将股份回购的
情形再一次进行扩大,明确了六种可回购的情形,前三种是之前公司法中就进行
规定的减资、合并以及股权激励,又增加了股东重大决议异议、公司上市转换、
维护公司价值所需要三种特殊情形。上市公司以及证券机构都对这次修改表示了
支持。通过修改,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从法律上支持了资本市场的健
康发展。从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过程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正在趋于
完善,并且国际化趋势明显。股份回购情形的增加也能够促使企业增加净资产,
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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