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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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2. 股份回购与股权质押的内在联系
如果单纯从股份回购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之后将股份注销转为
库存股,能够使股价上升,向市场释放公司股价被低估,未来前景看好,或是企
图降低公司的现金流,降低企业代理问题等正面信号。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减少
流通股来提高公司的每股盈余,提高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改善公司经营基本面。
通过学术研究和市场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股份回购对公司未来的股价具有正面
影响,进行股份回购的企业短期和未来的股价表现也都优于整体市场指数或是其
他未执行股份回购的相关上市公司。而且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同时,也将在市
场内出现实质的买盘,对于承接卖压,支撑股价具有良好的效果。
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也会产生相应影响。回购公司股份,
无论是转为库存股还是核销股份,均可以在短期内提升股价,改善公司的基本面,
使股价远离质押平仓线。通过对资本市场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当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的股权质押保证金追缴压力越大时,出于维护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控股股东
往往倾向于进行回购公司股份来提升股价减轻股权质押保证金追缴的压力。利用
回购公司股份来缓解股权质押压力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动性产生排挤效应。挤占公
司现有的账户现金,这无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负面影响。前文曾提到股权
质押是当今我国资本市场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在 A 股市场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的公司比例高达 97.96%。但这种现象的本质是许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并
不能通过常规的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若股市下行风险激增,
反而需要进一步动用公司的现金来进行回购减缓股权质押压力,这无疑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是一种负担,对股权质押式回购的债权人的利益更是一种损害。
(四)股权质押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股权质押债权人的利益损害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对回
购权的性质认定不清。实践中往往忽视了回购权的物权性,认为其为债权。没有
将其划入担保物权范围,不能依照相关规定对股权质押回购进行登记,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其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行,债务人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得到放
宽。但回购行为会消耗债务人大量现有资金,致使其不能进行补充担保,造成股
价短期提升也会妨碍债权人行使强制平仓的权利。我国目前关于股权质押的立法
较为分散,散落于各个部门法之中,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重叠和空白,没有形
成完整的体系,远远落后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现实中限制了股权质押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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