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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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用,若没有把相关股东列为被告,则不能使只具有股权转让人身份者列为被告,
               也就是说,只具有股权转让人身份者,只需要承担法院判决所要求的股东应承担
               责任范围内,此前没有履行的部分,也就是股权转让人补充责任的义务。

                   4. 责任补充的特殊情况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也就是在公司债权人、股权转让人、未出资股
               东三者之间,会有两个补充责任发生的可能性,其一是当出资义务还没有到期的
               情况下,股东可以针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需要承担债权人声索的补充责

               任;其二是当出资已经到期,股东需要负有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其中未出
               资股东需要承担债权人声索的补充责任,即可认为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补
               充责任,该责任在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等方面符合连带性特征。

                   (三)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规则构建建议
                   为使公司资本得到充实,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基于上述对
               补充责任前提条件,以及股权转让人责任补充性的分析,完全可以认为:当股东
               不能如期缴纳出资时,需要由股权转让人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针对这样的理
               论认知,在新公司法的框架视野之下,需要做的工作是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

               题,再考虑到我国资本制度体系的特殊性,构建形成科学的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
               权人的补充责任规则。
                   1. 明确股权转让人的责任

                   要对股权转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若股东处于出资义务到期
               阶段,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原本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那么便需要其在拖
               欠出资本息范围之内,负有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若股东处于出资未到期阶段,然
               而却发生了公司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那么股东则有义务对未缴纳出资范围
               负有对公司的债务补充责任。转让人要对该股东上面所述责任做出补充,如多次

               股权转让的情况发生,补充责任的顺序是:末位股权转让人首先承担补充责任,
               在其无法履行责任时,再按照从近到远的顺序由其他转让人承担责任。
                   2. 股权转让人的责任应客观归责

                   作为一种特定的补充责任,股权转让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依客观归责原则来
               作出约束,也就是仅仅局限在经法院判决以及执行程序后,此时作为债权人的行
               为主体可以在以公司、股东为对象的诉讼中,要求从股权转让人处取得合法权益,
               也就是股权转让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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