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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注意避免股权转让人所带有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化,也就是一定要在司法诉讼程
             序确认之后,明确股东不能如实履行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才能让转让人承担补充
             责任。在此过程中,转让人股权转让的目的、价值等因素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转

             让人皆不能以类似理由提出相应的抗辩。
                  3. 股权转让人承担责任应取得相应股权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规则构建,应当包括权责相
             当的内容,也就是当股权转让人承担责任之后,便应当取得相应的股权权益。这

             样的规则构建,其作用在于一方面能够使外部关系方面,公司债权人受股权转让
             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而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使内部关系方面,
             转让人可得到责任对应金额股权的利益。在此过程中,由于转让人补充责任的理
             论根源在于出资问题,因此应当区别于自愿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从而避免用市

             场价格进行转让人应得股权比例取得计算,而是要留意注册资本的计算基础功能,
             这样的规则构建将会让补充责任的实现变得更加顺利,理论具有合理性,实践具
             有可操作性。
                  4. 调整股权转让人责任期限

                  股权转让人责任有固定期限,一般限于股权转让登记之日起开始的 5 年之内,
             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是立法目的需求的集中表现,也有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同时
             此种规定,也是对股权转让人责任作出更符合常理的限制,以便达到债权人同股
             权转让人间的平衡。也就是说,应当避免股东因为持有过股权便处在长期的不安

             全状态之下,则公民参与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将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按照抽样调
             查结果显示: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寿命约为 4 年,而中小企业的寿命平均不足 3 年,
             因此作出 5 年的时间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照顾到企业生命周期,并对公司债
             权人作出有效保护,与此同时避免债权人同股权转让人间的利益失衡问题。

                  总而言之,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制度自成体系,然而
             该体系之中的股权转让人补充责任确立规则,依然有许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难
             以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解决,还应当做进一步的制度措施完善工作。只有注意基于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解析,才能避免出现利用漏洞来

             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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