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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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交易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资本效应渐次扩张至场外交易市场。1992 年至 1993 年间,场外交
易市场多表现为自发型零散交易的状态,成都“红庙子”市场是该时期的典型代
表,该市场在交易数额、交易人数、交易金额上首屈一指。场外交易市场虽然满
足了地方性资本流动的需要,但是也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管控。直到国务院
办公厅在 1994 年 4 月出台文件禁止各地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各地场外交
易市场才结束了短暂的存在历程。
然而,非上市证券产品的交易需求并不会随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全面取缔而受
到抑制,场外交易市场与地方政府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所以地方政府希冀促进
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但随着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内的金融系统也
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各地场外交易市场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国务院
办公厅在 1998 年 3 月全面取缔了 18 个省份成立的 41 家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
这次整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在稳定宏观经
济的目标指引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渐受重视,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摆在了
地方各级政府的面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此背景下纷纷设立。在全国范围内,
自 2009 年以来已经逐渐形成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深圳中小企
业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等比较具有业务特色与服务特点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对中小企业在我国宏观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明晰直接影响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而主导了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
围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举措也将不断推出,所以在这一阶段对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地位与作用的明确尤为必要,自上而下规范体系的生成在行政权力一
元化主导的语境之下是较为妥当的规范表达。
2.2011 年至今的独立式监管阶段
2011 年《决定》明确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归属地方政府。此后,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又陆续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与《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而中
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5 年和 2017 年相继发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由此共同构成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各项活动都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
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之下进行,实质上明确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制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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