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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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企业的产权改革是在政府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的,故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
             的变迁历程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三是聚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区
             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布局的分散性衍生出监管的复杂性,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的核

             心功能,亦即其本质属性,可以设立自律性组织来强化管理,在具体模式上宜采
             取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统合的方式。仍应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四是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的监管困境进行剖析。在分别设立、分散监管的场景下,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在监管上有着整体监管困难、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
             府金融办在分工协调上存在障碍等现实困境。此外,理性监管缺失与非理性政府
             干预也是制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演进脉络与变革趋势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结合的产物,从场外市场到场
             内市场的渐次深化是国外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脉络,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扮演
             着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角色,在运行中受到中国式行政权力“一元化”形态的影

             响,导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演进中一直保留着管制与发展并存的基因
             序列。
                 (一)集中式监管向独立式监管的演进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阶段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紧密联结。国务
             院在 2011 年颁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初步确立“地方批,地方管”的监管体制。
             在此之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还未被明确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予以
             规制。故而,可以《决定》的发布为分水岭,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时期

             分为集中式监管阶段与独立式监管阶段。
                  1.1986—2011 年的集中式监管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以场内柜台交易与场外交易同步发展为主线。

             场外交易以支持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为主要方向,因此具有地方试验
             特色,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自 1986 年起,成都、沈阳、
             上海等地的柜台交易活动也逐渐兴起,在此促进下,深圳、上海两地的股票交易
             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1990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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