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90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的权力属于中国证监会。在《通知》的指引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作出较为详尽的
规定。由上可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事实上形成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监管体系。
申言之,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日常事务监管,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上位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定制定本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
细则和操作办法,在通常情况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日常事务监管是由省级
人民政府委托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管规则和指
导地方监管工作,也可以直接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风
险进行处置督导与预警提示,以便开展相应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中央与地方分工的监管体系安排有利于抑制地方“重发展、轻监管”的内在
倾向。各地区内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小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展,所以地方政府在总体上都不会采用积极策略去实施监管行为,自律性监管自
然成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方式。在中央层面对场外交易市场因自发
性特点引发的混乱表现出担忧具有必要性,但因噎废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
不可取,所以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合法化十分必要。现有的中央指导与地方
落实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实现中央宏观监管与地方微观监管的统合;另一方
面,可以实现监管效果的提升,在满足中央监管策略稳定性的同时提升地方监管
策略的灵活性。此外,如何处理发展与管制之间的关系是贯穿于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规则体系完善的重要问题,应予关注。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和管制的博弈与融合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曲折演进的历程影响了监管模式的形成,内源型的发展
动因与外源型的管制动因共同塑造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现状。
1. 发展与管制的长期博弈
无论是集中式监管模式还是独立式监管模式都立足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
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为服务于地方经济,“重发展、轻监管”一直都是区域
性股权交易市场成长的主旋律。单一的发展目标设定使地方政府对延缓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扩张之势持较为消极的态度,自律性监管便成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监管的重要内容。内源型的发展动因无论何时都将是支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
善的本源性动力,但没有约束的发展会反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因子。在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未独立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之前,发展与管制的长期博
·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