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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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为底色、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发展的监管理念,明确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作为地方
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理念根基。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困境及其成因
纵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演进脉络可以看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
生成与发展都聚焦于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力配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困
境总体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监管事权划分不清和中央与地方监管目标基准差异两个
方面,而产生困境的原因则须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困境
1. 中央与地方监管事权的划分不清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通知》和《办
法》共同构成的规范基础之上的,中央监管侧重宏观性指导,涵摄风险预警提示
以及处置督导,地方监管侧重微观性实践,涵摄日常监管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的出
台。申言之,《通知》和《办法》在《决定》初步确立“地方批,地方管”的监
管体制之上,形成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中国证监会协调指导为补充的合作监
管模式。中央以充分调动地方监管的积极性为前提,同时适度性规范也避免恶性
竞争现象的出现。在监管权力下沉的过程中,中央将监管活动的重心由事前规制
转向事中与事后协调,通过监管放权意在激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放
松管制、加强监管”的金融业发展理念之下,中央与地方之间以监管权力的配置
为核心议题。管制的放松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功效,尽
可能减少政府借助公权力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直接与过度干预。监管的加
强是为了优化政府功效的发挥,在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竞争的效
果也不够充分,借助政府“有形之手”减少市场失灵产生的额外成本,最终会使
市场运行效率得以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权力分配后的运行状态将直接
决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理念的实际功效。
聚焦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的监管体系,地方金融监管局
负责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与处置督导。总的
来说,现行监管规范最大的问题在于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之间
监管事权的划分不清。《办法》笼统地将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概括为负责日常
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查阅全国 17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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