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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规定,但全国现有 34 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认为,
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仍然表现得较为显著。此外,虽然《通知》
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域性股权市
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予以认可,但各地“实施细则”都规定了完整的监督
检查权。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违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定行为的线
索后,应当移送省级金融工作机构进行处理,并抄送运营机构所在地的金融工作
机构。易言之,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除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了解监管信息外,并
无任何关于实际指导与监管的权力落地空间。由此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局牢牢掌控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际监管权力的事实。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困境的成因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困境的成因分析可从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两个维度
入手。
1. 政府监管形态中的传统行政文化拘束
无论中央与地方监管权力如何配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都无法摆脱
政府主导监管的印记。虽然经济是促进法律发展的核心要素,但文化可能才是最
终影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边界的关键,行政权力主导下政府监管的本质是
由我国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
到大的发展过程。1990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
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初步形成。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
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变革的背后一直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推动的。我国传统社
会治理结构存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权力一直以来都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政治文化语境中,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够充分,市
场的自发性意识不足,公司的股权结构偏向集中,资本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淹没于
“一元化”形态的政府监管声浪之中。
2. 自律监管形态中的内生驱动不足
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在长期演进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模
式,证券业协会通常扮演着场外市场自律监管者的角色。西方国家呈现出以自律
监管为主的形态与西方国家市民经济的起源密切相关,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促进市
民经济的发展,自发组织形成的契约体符合平等市民社会发展的架构理念,自发
组织内的自律性规范随之产生,由此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实现组织内有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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