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96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进资本跨区域自由流动的长远目标来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一体化必然是最终
             的发展趋势,割裂与分离的状态不可能长期存在。只不过一体化的趋势应当是渐
             进的,考虑各地经济圈一体化的现状应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一体化的关注点。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提出进行长三角一体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其发展规模与示范效应将是十分显著的。《通知》和《办法》目前
             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跨区域经营是有所限制的,原因在于防止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发生缺乏有效监管约束下的野蛮生长。以省级为单位形塑的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所引致的中央与地方监管在宏观上构成一个整体,监管的功效将外溢至各地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 34 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监管

             竞争态势,正是在全国监管竞争的总体形势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激励
             约束机制才呼之欲出。
                  在监管竞争的总体态势下,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互动将更为频繁,单一的监
             管者没有动力去回应被监管者的实际需求,在外部监管的竞争压力之下,如何诱
             导监管对象在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目标下注意风险的预防与化解是十分重

             要的问题。虽然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出现监管俘获与逆向选择行
             为的概率较高,但是不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激烈的监管竞争状态会促进区域性
             股权交易市场一体化进程中的优胜劣汰,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受到外部横向监管

             竞争的压力,所以对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形成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外部横向监
             管竞争的压力带来行为约束,及时的信息反馈与自我纠正行为将随之产生。而本
             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何在各地群雄逐鹿中崛起,充分的发展激励实为关键。
             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激励关键在于促进发展,“法不禁止即自由”可以有效激发各
             地金融监管局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二)厘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发展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将
             股权融资业务定位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核心业务,并以构建股权融资为核心

             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非
             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第 98 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
             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



             ·88·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