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畜牧兽医技术创新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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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技术创新及发展 第一章 兽医服务发展现状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Technology
文首次明确,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不同于肉品检验,企业检验不能取
代政府检疫。
(三)快速发展阶段(1997 至今)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
1997 至今,中国兽医服务工作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1997 年,国家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了防疫方针和实施强制免疫,规定了动物防疫、
检疫和监督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款,完善了动物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
处理等项内容。2007 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动物疫情预警、疫情认定,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和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内容。农业部从
2001 年开始提出的动物检疫工作要“全面巩固、完善和提高”的总体思路,为
农村兽医工作科学化、操作规范化和技术队伍正规化提供了机遇和保证。在总结
2003 年国家防治 SARS 和 2004 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验基础上,2005 年国务院
出台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
作原则,应急准备以及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为
基层兽医工作者应急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2005 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各级
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动物
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
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
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
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
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明确了官方
兽医的性质和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
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
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
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要求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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