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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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监督管理
国频频发生已经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当前的国情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因此,完善中国监管主体协调机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上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地位和职权范围,使其真正作为食
品安全监管最高统一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指挥监控。其工作内容
包括对基层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部署,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
的监管矛盾,但不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
执法权力,对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
才能使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
食品安全委员会除对各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外,其主要工作内容还应有构
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策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
式等。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机构必须拥有对立于地方政
府的法律地位,便于不受地方保护有效行使其监管协调权力。其中,在法律上保
持独立性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地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指挥协调工作,避免
了由于利益倾斜而丧失监管的中立性。
地方监管部门应尽快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梳理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由于《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时间并不算长,很多地方上的基层监管部门往往
仍然根据本部门的监管经验进行监管,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
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结构,理清监管职责和划分监管范围。因此,政府要填补食
品安全监管的不足之处就应尽快对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及职责按照法律要求
进行分工和重组,依法为国民食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食品安
全监管信息共享网络。上游监管部门在获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信息后,要尽快
通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下游监管区域。例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吊销违法
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需将吊销企业名单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
部门再根据名单到食品交易市场进行调查取证,防止被吊销企业出售无证生产的
产品。
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和社会赋予行政机关监管食品安全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重大
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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