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P. 205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监督管理



                  2. 食品小摊贩市场准入监管混乱
                  食品小摊贩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相当混乱,主要体现在食品小摊贩市场法律
              法规不健全,对流动性极强的小摊贩监管存在空白。
                  一方面,《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食品小摊贩市场主体的规范要

              求。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
              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
              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本法制定。”由此看出,该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明,食品摊贩进入市场的
              规范要求,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常委会依照本法,因地制宜地
              制定有关食品摊贩市场主体的规范。
                  另一方面,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监管也呈现出混乱的现象。以

              江苏省为例,在其制定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修正)》中第十五条规定:城
              乡集市贸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对食品进行感官
              检查及查验证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对食品小摊贩市场准入监管权
              力赋予工商部门。在工商部门对食品小摊贩市场准入监管中,针对不能集中设摊

              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
              摊证明。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凭设摊证明,进行食品卫生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
              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照
              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而对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

              取缔。
                  如何将食品小摊贩进行集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行办法与规定。同时,实
              际情况,更多的是存在许多流动的小摊贩,如,农民带着一篮子的菜临时来到菜
              市场进行销售的情况。工商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更没有食品流通

              许可证,在这方面的监管空白,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且散播极快。在《江
              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修正)》第十六条中,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要求实行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并且根本无法涵盖流动的小摊贩。
                  (三)事中监管的问题

                  1. 抽检程序缺陷
                  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进行抽检,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


                                                                                     191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