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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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监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策略的完善

                  (一)完善监管主体
                  食品、食品市场与人的身体健康、营养及生命息息相关,其社会公共特征尤
              其明显。因此,不能够套用对一般消费的管理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加强食

              品市场主体自律、充分整合分散的消费者参与监管的同时,更应该加强政府部门
              的强制力量来进行监管。“政府存在的理由都被认为是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
              利益”,而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又不像消费者那样缺乏强制力量,

              因此在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后,确立其职责,
              强化其监管水平成为完善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1. 明确与均衡监管主体职权

                  “目前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团队生产”特点,而在
              团队工作方式下比较容易出现部门之前的“搭便车”与“囚徒困境”问题。
                  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环节的协同努力,每个部门都觉得自己单独

              行动无能为力,而协调起来共同行动又很困难,因此部门就有可能不作为。
                  另一方面,一个部门的监管成果,很容易为其他部门所攫取,一个部门的
              监管问题,也容易推诿到其他部门。如果各部门都指望其他部门监管,那就成了
              “囚徒困境”。看似层层设防,实际上存在管理空当,这些已成为目前监管体制

              广受批评的实际问题存在的原因。”因此,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监管职能
              的重复存在必要。《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为:卫生
              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的环
              节,分部门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要明确其职责的

              划分。
                  (1)依法行使职责
                  明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一,要严格把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依法审查与规范入市的生产
              者经营者与食品的资格,做到全程监控。

                  第二,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包括查处禁止销售的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
              查验食品来源的合法性文件;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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