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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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合规的检测与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完整性、主动性、适用效果等维度确定反垄断合规计
划的审查标准,指导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建设。
1. 审查经营者制定过程及合规计划内容的完整性
经营者制定反垄断合规计划,应以反垄断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企业所在的
相关市场情况、企业的经营规模、具体经营情况等,预测、防范企业日常经营中
可能出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如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经营者
集中等风险,并以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合规管理保障为依据,形成完备
的反垄断合规计划。
2. 审查企业适用合规计划的主动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企业主动适用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在执行
反垄断合规计划时,应当组建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并雇佣一定数量的员工负责
反垄断合规工作。反垄断机构的审查重点应当是企业反垄断合规部门人员结构、
履职情况的实质审查,对企业适用合规计划流于形式的情况予以指导。经营者反
垄断合规制度建设不足,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指导,或者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阿里集团出具的行政指导书中,要求企业
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的制度。其他国家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中,
企业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报告义务,或在企业内部设立合规监管人员,独立负责企
业内部合规计划的建设和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中国合规不起诉试点中,检察机
关决定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要求企业至少每年向执法机关提交一
次合规建设情况的报告。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审查企业反垄断合规计划执行状况时,
可以参考报告义务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合规计划建
设的复杂程度、垄断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要素,被调查的企业至少应该每年向执法
机关报告一次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实施情况,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审查。
3. 审查反垄断合规计划的实际效果
行政主体审查反垄断合规计划时,应当对合规计划预测、评估、防范垄断行
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反垄断合规计划兼具事前预防和事后自我纠偏的双重作
用,实际效用的评估可以从日常状况和个案审查两个维度展开,由行政机关结合
量化指标予以实质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可借鉴组建合规部门或派驻合规监督人员
的经验:选择律师等合规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相关人员的资
质后,派驻符合条件的反垄断合规建设人员到涉案企业,负责对反垄断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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