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P. 171

第六章  排污许可




              构或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相
              关部门分工和履职界限,压实工作责任,尤其是证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切实解
              决好部门之间职责冲突、交叉重复或管理空白等问题。
                  2. 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建议结合新出台的《环评名录》适时修订《排污许可名录》,将污染大的工
              序独立考虑管理类别,回归初衷,切实做到对以污染重、环境影响程度大的实施
              重点或简化管理,对污染少、环境影响程度小的实施登记管理。此外,建议再次
              修订《排污许可名录》时增加条款,允许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环境质

              量改善的需要对区域内的特定行业提高管理类别。通过《排污许可名录》的完善,
              避免出现一些规模型企业,由于工艺流程长,环境影响特征复杂,实际产污量大,
              却仅需实施登记管理;一些中小企业,产生的污染较小,环境影响特征较单一,
              却需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情况。如含印刷工序的纸质品制造企业需实施简化管

              理,但区域附近其他油墨使用量更大的专业印刷企业仅需实施登记管理;如对于
              塑料行业,同时满足年产量 1 万 t 和改性工艺的才纳入发证范围,部分规模大的
              塑料零配件制造厂,年产量几千 t,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量较大,但仅需实施登
              记管理;如含电镀工序或蚀刻工序的线路板制造企业,因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或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年使用量不超过 10t,仅需实施登记管理。
                  3. 明晰管理边界,抓住管理重点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回归初衷,抓住管好
              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这一核心任务,明确管理边界,抓住管理重点。根据《环境

              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重点管理企业需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然
              而由于《排污许可名录》本身的不合理性,导致部分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企业被
              划入重点管理,并对其确定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证后管理要求,如要求其安装自
              动监测设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存在抵触情绪,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行政

              执法资源。例如,C2663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污染程度
              高低,只要有热解工艺的排污单位皆需实施重点管理。但是确实存在部分规模很
              小的竹炭制造企业,属于当地民生企业,全厂仅有 1 个竹炭加热炉,年产量不足
              1t,污染程度低,对其实施重点管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建议在确定重

              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时,不仅要看名录,而且要看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程度。重点排污单位要真正实现各种文件法规对其需要承担环保责任的要求(自


                                                                                  ·159·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