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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40 余年的历程,伴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其引发的问题与思考却未曾
             停歇。形式环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以受罚代监管、公众参与不到位等等一
             系列问题始终存在。为应对上述问题,2014 年修订,2015 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
             第 61 条取消了广为学者诟病的限期补办环评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处

             以责令停建、罚款甚至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原环境保护部更是印发《“十三五”
             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综观近
             年来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实践,可发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仍难言理想,云
             南绿孔雀案件暴露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形式环评”问题、备受批判的深圳湾

             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事件,反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仍存重大缺陷。正
             如学者所言,立法理念失衡、缺乏可替代方案、公众参与立法待完善、法律追责
             机制不完善仍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进程中,显现出许多待解决的问题。部分问题通

             过环评制度自身的完善可以得到解决,如如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
             如何在前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尽量避免项目建造过程中的邻避效应等;而有
             些问题则需要通过制度衔接才能应对,包括但不限于:当下的改革试点已明确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如何在简化准入条件手续的同时

             督促确保企业完成环评手续达到环评要求?如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由偏重事
             前审批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意欲有力回应这些问题,通过制度间
             的协同整合,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以企业自我监测与政府全程监督为手段,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至关重要。当下已确立将排污

             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核心制度的改革方向,排污许可
             制度的“一证式”、综合式改革是克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缺陷的历史契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根源于其实施过程中的“流于形式”,因此,实现排污
             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的理念与制度衔接整合,

             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贯彻到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是克服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实施缺陷的必然选择。
                 (二)制度衔接的现实可行性
                 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具备高度现实必要性已显而易见。

             但两制度衔接的现实前提是否具备,仅证成其必要性尚不足够,可行性分析亦不
             可少。通过政策法律的推动出台,排污许可制度具备了落实环评要求的功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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