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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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污许可




              实可行性。
                  (一)制度衔接的现实必要性
                  通过当下改革最新进展的分析可知,制度衔接既是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
              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更是克服环评制度实施缺陷的必然选择,制度衔接具备现

              实必要性。
                  1. 制度衔接是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
                  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间缺乏整合,难以回应我国当下严峻的环境形势。
              为应对环境管理制度的分散化、碎片化问题,2016 年 11 月 2 日环境保护部(改

              革后为生态环境部)原部长陈吉宁指出,我国环境管理制度间尚未实现体系化、
              联动化和链条化,整合衔接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良好运
              行的关键,应当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制度的衔接。由此可知,为了实现固定
              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体系化,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整合不

              可或缺。2020 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全面核发工作后,生态
              环境部门对固定污染源企业环境管理的重心,将集中体现在排污许可发放后的监
              管、执行与处罚的全过程中。在“一证式”环境管理的背景下,以体系化要求看
              待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可以发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

              度衔接并非平行式的制度衔接,而应是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为应对我国
              环境管理制度间的割裂与冲突,应当通过两制度的衔接,赋予排污许可制度更高
              的制度定位,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配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固定污染源环境
              管理。因此,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成为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

              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
                  2. 制度衔接是克服环评制度实施缺陷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正在推进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排
              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配套制度,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并不因此削弱。相反,

              作为贯彻“源头预防”理念的基础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生态文明制度体
              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和突出。我们既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
              制度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更要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
              头预防体系。可见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的预防作用的

              必要性。如以 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首次规
              定作为我国正式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标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已走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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