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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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污许可




              此,在排污许可制度的制度设计中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切实可行的,两制度
              的衔接可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对环评制度各项要求的落实实现。政策与法律的相互
              结合、相互促进是实现生态环境目标的必备方式。
                  首先,从政策层面切入分析,可以发现通过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推动,

              排污许可制度具备衔接环评制度的功能。2016 年年底生态环境部的《“十三五”
              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与国务院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两
              大政策文件均提出了加强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要求,前一文
              件提出了环评改革的主要原则和工作目标在于“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

              化环保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后一文件提出了排
              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要点之一是“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政策文件的
              出台初步提出了促进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改革目标,首次
              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应当具备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其后,2017 年年

              底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
              知》,专门针对制度衔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18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
              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排污许可制度
              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由此,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

              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得到明确,排污许可制度功能定位的明确意味着,通过排
              污许可的证后监管,能够督促企业落实环评要求与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政策
              层面进一步肯认了排污许可制度具备落实环评要求的功能。2020 年 3 月 3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

              处理好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正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不断强调,排污
              许可制度理应具备落实环评要求的功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肯定。
                  其次,从立法层面切入分析,可以发现通过近年来频繁的立法更新,排污许
              可制度落实环评要求的功能得以实现。2016 年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失效)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正本与副本的许可内容,仅包括污染排放及总量
              控制相关要求,2018 年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副本的规定,
              明确规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要求。这一立法
              更新说明,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将环评的各项要求内化至排污许可的证件申领与证

              后监管中,两制度的衔接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不仅如此,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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