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概论
P. 167

第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一旦危机爆发,政府在处理危机过程中的成果很容易定描述,直接导致“重危机
              处理、轻危机预防”的怪现象。
                  (二)领导干部问责制缺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

              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责任
              人依法处分。”地方领导干部在应急处置中普遍缺乏相关的问责制度,从县市到
              乡镇也普遍感受不到从上到下的压力。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有相关规定,在
              应急处置中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或者相关措施采取不到位而引发的相关结果,对相

              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这里我们首先要看到一是制度的不明确,相关责任人如何
              界定,相关的处分如何落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工作又都是环环相扣的,
              因此责任难以划分,谁“有过”,谁“无为”也不好确认,导致危机问责难以启
              动。在我国,很多突发事件的发生,其实都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不能仅仅看到

              化解和解决这些危机的过程,更应该从深层次上追究危机产生和爆发的原因,必
              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才能从源头上防范此类危机的再度发生。我国危机管
              理体制中的危机问责机制还非常不完善,很多引发危机事件的责任人非但没有受
              到应有的处罚,反而因为“处理危机妥当及时”面得到表彰,势必为引发更大的

              危机事件埋下隐患。
                  此外,长期缺乏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问责制,使部分领导干部觉得危机管理
              责任轻,风险小,做得再好也不能给自己“加分”;有一部分领导干部暂时身居“无
              事”职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国多年的“政绩”考核过于偏重 GDP、财

              税收入等硬指标,也使一些领导干部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领域,出现重发展、轻
              和谐稳定的错误偏向,极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以牺牲或损害和谐稳定来换取所谓的
              发展。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虽身居要职,处于危机管理第一线,却心怀侥幸,只求
              任期内治下平安无事。显然,对这些领导干部来说,学习危机管理知识、提高危

              机管理能力,并不是其内在的急切需要,因而提高自身危机管理素质的动力严重
              不足。
                  (三)水利应急管理欠缺前瞻性
                  2020 年,在 L 市市委市政府的布置下,由 L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

              公室牵头,对防汛手册进行重新修编,其中对干旱灾害这块做了具体布置,加强
              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划定水库抗旱水位为 33.7m(对应容量为 1000 万立


                                                                                     155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