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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概论
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方米),当水库降到抗旱水位时,市供水集团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水利局
批准后实施;当低于 1000 万立方联合抗旱库容时,市水电总站应停止发电用水,
市供水集团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水利局批准后实施。姑且先不论原先定的
这 1000 万立方米的抗旱容量是否合理,能否满足 130 万 L 市人口的应急需求;
从 2021 年 1 月 15 日 14 时起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已明确提到自去年 10 月
份以来降水严重不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饮水水库为 1200 万立方米,应急
响应相关内容还未涉及停止水力发电,对于旱情的形式预判过于乐观,不到两周
时间,1 月 28 日,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直到 3 月 5 日才正式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横跨时间长达近两个月,连续经历水情后面对旱情又彰显了 L 市水利应急处置过
程明显缺少前瞻性和担当性,执行过程中又缺乏灵活性和机动性。
(四)水利应急法制保障有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上,我们讲究依法治国,法律是准绳和依据,2007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到 2020 年的首次修改,牢固树立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准确把握修法的基本思路、原则要求、重点问题。要重点
围绕突发事件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切实增强法律
的完整性、可操作性、统一性,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外国
家层面还有《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
导纲要》等减灾法规。但是地方性的法律依据是非常欠缺的,目前也主要只是以
预案的形式进行指导相关工作,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防台
抗旱应急预案》等,但是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上级应急预案,不能针对本地现状和
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预案措施,对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分工较为模糊,
对相关的过程处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及责任的追究和认定完全处于空白状态,未
能建立区别于常规状态下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干部问责机制,对应急状态下制度的
落实和实施未能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
(五)财政保障严重缺乏
从本质上来说,突发事件的频发除了本身带来的自然灾害外,另一部分很大
原因在于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善,水文、气象监测点较少导致监测预警发挥不了很
大作用;防汛抗洪标准大部分都是按 20 年一遇最高也只有 50 年一遇的标准,在
台风带来的百年一遇的降雨量面前,水利工程就显得不堪一击;连续几个月的旱
情很大因素还是在于保障民生的水库库容不足,很多问题不是最近才发现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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