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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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uditing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
分立会计报表以及清算会计报表 . 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人确立对这些报表的信
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报的报表进行审计。在对这些会计报表
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审查形成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的所有会计资
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并关注企业合并、分立及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
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复核各项审计结论,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表
示审计意见。办理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后出具的相应的审计
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实际
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承办特殊
目的的业务审计:a.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b.会计报表的组成部
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c.法规、合同
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d.简要会计报表。这些业务的办理,需要
注册会计师具备和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注意处理问题的特殊性。对于执行特殊
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
会计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办理以上审计业务外,还办理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这是所有具备条
件的中介机构,甚至个人都能够从事的非法定业务。①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
会计人员;②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③代
理记账;④代理纳税申报;⑤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
其他经济文件;⑥资产评估;⑦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⑧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
务业务。
2. 中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基础
1985 年 8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指出:“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大中型企事业组织,
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 12 月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
规定》,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及其他
有关事项。此时,内部审计已在全国各主要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全面展
开,成为中国审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 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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