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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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审计管理


              议通过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也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内部
              审计工作深入进行的同时,理论研究也走上了新的台阶。1987 年 4 月,在审计
              署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有力地推动了内部审计
              的学术研究活动;不久,该学会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成为国际内部

              审计师协会的“国家分会”的会员之一。
                  根据《审计法》规定,中国的内部审计机构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
              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本部
              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

              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同级审计机关
              的业务指导,并向本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
              行监督,应接受同一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

              向本单位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在业务上和组织上都具有独立性。业
              务上的独立性表现在内部审计检查过程和审计评价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在
              内部审计机构单独设置方面。

                  根据审计署 1995 年第 1 号令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的监督内
              容主要包括:
                  ①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③经济效益;
                  ④内部控制制度;
                  ⑤经济责任;
                  ⑥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⑦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⑧其他审计事项。
                  同时,该规定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八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赋予调查、检查、
              建议和报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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