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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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强度和限度,以兼顾效率与公正。同时,参与强度与限度的研究还应同公众参与
              效力和地位的研究相结合。
                  5. 拓宽研究领域
                  首先,不应只关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和性质,还应与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中

              的地位和效力相联系,尝试构建公众参与权的救济路径。其次,要探讨决策后公
              众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如果允许决策后进行公众参与并改变决策,会不会
              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不允许,有没有其他可以改变错误决策
              的途径。再次,还可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价值层面对是否允许决策后公众参与作

              出判断;如果允许决策后公众参与,那么参与主体、方式、程序、效力等应否与
              决策前参与一致,对强度与限度如何把握等问题也应一一探讨。最后,要更新立
              法研究。面对目前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现实,学界
              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立法研究略显滞后,众多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对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理论研究的一个冲击,但同时也为学界研究如何统一立法提供
              了重要的实证研究材料。
                  (四)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规划有效性的对策思考
                  如果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地方官员习惯于在“长官意志”支配下“拍脑袋”

              定项目,就会为群众的“不明真相”“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埋下隐患,误
              解和不信任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动机”。中国目前城镇化中的行政规
              划法治化问题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规划有效性的对策尚
              待进一步优化,当下最需要也能够实施的在于观念的树立、主体的逐步扩大和配

              套制度的逐步完善。
                  1. 城乡行政规划部门应树立公众参与的法治观念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强调指
              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城乡行政规
              划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应当摒弃“官本位”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充分尊重公
              众的参与权。这就要求城乡行政规划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应当承认公众参与在城乡
              行政规划决策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参

              与权,吸纳民意中的合理意见。
                  城乡行政规划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要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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