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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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社会保障的有关问题研究



              由雇主负担 2/3,雇员负担 1/3。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
              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
              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
              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

              低于 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
              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此外,在养老保
              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1889 年,德国颁布《残
              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
              险。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

              范畴。
                  第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
              和完善起来的。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

              的贫民实施救济。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
              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1897 年,英国
              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
              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
              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1976 年,该法修订为《补充
              救助法》,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凡 16 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低于最低生
              活需要者,均可申请社会救助。同时,英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公共事务。1835 年

              《市政机关法》允许市议会开征地方税和采取改进城市环境的措施;1866 年《卫
              生法》要求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居民供应适合饮用的水,
              提供清运垃圾和排污服务;1868 年《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问题;
              1875 年,新的《公共卫生法》规定城市人口的最大密度和街区布局,从此形成

              格状布局的街区。此外,英国是福利型养老保险的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制”,在这一制度下,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养老金数
              额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

              全来源于政府税收。
                  第三,美国。1935 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首部由联邦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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