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P. 194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语权来表达其诉求。
                 (四)我国民营企业石油商业储备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唯一将企业商业储备纳入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为国家能源局 2016
            年 5 月起草的《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事实上,早在 200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曾试图推出“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

            但最终因各项原因而未付诸实施。2016 年《意见稿》的正式条例至今也尚未出台,
            但根据国家能源局 2019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国家能源局继续围绕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能源法》《电力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
            条例》的立法审查工作”,国家已经将石油储备立法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正式条
            例的出台应该指日可待。
                 经过打磨,《意见稿》的内容在各方面已经比较成熟,首次明确界定了政
            府和企业两类储备主体,并设立了企业义务储备机制。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在企业

            义务储备上,《意见稿》并没有特意区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而是统一按照“企
            业”的角色进行规定和管理。但是针对民营企业商业储备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
            题,企业义务储备以外的纯商业经营性质的石油储备在这次立法中也仅仅是第七

            章附则中的一句“企业商业储备石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再无其他表述。
                 1. 设置市场准入机制和环保安全义务
                 2016 年《意见稿》第 3 条首次明确地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石油储
            备和企业义务石油储备”两种类型,其立法意图是从制度上改变我国战略石油储
            备目前仅有政府储备的现状,将国家储备概念扩大到包含政府储备和企业法定义

            务商业储备两部分。《意见稿》第 25 条还规定,“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
            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换言之,
            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基本上国内所有石油经营企业都被强制要求承担义务储

            备并被纳入国家储备机制。然而我国的民营油企在实力、规模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有些民营油企并不能满足国家战略储备的选址安全、设施安全、操作安全的条件,
            过于分散的战略储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投放。因此基于安全规制原
            则,有两条路线可以选择:路线一是设置一定标准的市场准入机制,适当控制民
            营企业进入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质量和数量;路线二是在对所有石油经营者设置

            统一的法定储备义务前提下,设立中央储备机构代替部分小规模民营企业进行义


             184
             184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