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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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务储备。这样有利于吸收社会闲置资本,也能控制储备主体的资质,保障储备油
的安全性。
世界各主要石油储备国都基于本国石油市场的企业规模、资本分布、竞争
程度等国情,对承担法定石油储备义务的主体资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英
国根据民企综合能力对企业分等级,并根据等级规定差异化储备义务。英国的强
制性企业储备义务只由向市场提供石油产品的“大型供应商”承担。“大型供应
商”在英国《2012 年石油储备法令》中被定义为在 12 个月期间,向市场供油超
过 50000 吨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公司。根据目前的政策和立法,英国约有 20 家公
司有储备义务。这 20 家有储备义务的公司又被分为两类:炼油商和非炼油商。
目前的义务储备要求为:炼油商 67.5 天市场供应量,非炼油商 58 天。
或者如果需对所有石油经营者设立“一刀切”的统一义务储备标准,应考
虑建立机构储备代持管理,避免给小型油企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破产,
同时也避免了监管困难、透明度低、应急效果差等问题。例如,德国和法国也立
法要求所有石油公司必须履行法定商业储备,但德国和法国均有设立独立运作
的中央储备机构,德国 100% 企业义务储备由中央储备机构 EBV 代持,法国石
油企业也往往选择将其 56% 或 90% 的储备义务委托给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
(CPSSP)及其服务商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AGESS)代持。日本的储备
模式为政府储备——企业法定储备——商业储备,其企业法定储备部分也由中立
机构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代持,加强了国家战略石油储备
的安全性与可控性。
为了保障我国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安全性,政府在规制参与国家战略石油
储备的民营油企时,一方面可以立法设置严格而明确的民营企业准入规制,通过
法定标准规范所必备的财力、物力、人力、技术、市场信誉等条件,在充分考虑
民营油企已有仓储地理位置的合适性、设施建设的技术水准、管理团队的专业经
验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纳有技术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入国家战略石油储备。需要
注意的是,石油储备存在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效益,单一储备主体仓储量越大,
其单位成本也越低,但规模经济效益不应在准入规制中成为国有企业的保护伞。
因此在保障石油储备安全性的前提下,市场准入的实质条件方面不能一味以资本
额为限制,在硬件设施门槛上可以适当放宽一些要求,对满足最小经济规模要求
的民营油企应公平开放,打破国企垄断局面。或者分步实施,先建立政府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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