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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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稿》第三十四条提出,“政府储备动用后,价差盈余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而作为优先动用的企业义务储备,一方面要求企业
            尽快使用自主资金恢复储备并对不及时履行者处以罚则,另一方面并没有任何条
            款涉及合理补偿企业在为国家行使国家义务时发生的亏损。这存在加重企业负担,
            减轻政府责任,法律面前没有一视同仁对待的问题。

                 针对上述两点,关于通过法律明确恢复企业储备动用后的途径可以有三种:
            一是直接在《国家石油储备条例》中进行规定,二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出台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细则加以说明,三是由储备设施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因

            地制宜制定相关规定。直接通过行政法规清晰界定,法律的权威性最高,但容易
            使《国家石油储备条例》被细节所困,导致内容过于冗长,不够精练。地方人民
            政府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能根据当地实际的动用投放情况因地制宜。但
            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法阶较低,且容易官商勾结,存在规制俘获的风险。不同地
            区不同标准的做法也容易造成企业之间互相攀比、拒绝履行,不方便中央政府的

            统一管理。因此在《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正式出台后,由石油储备监管部门牵头
            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具体细节,积极推动形成以《国家石油
            储备条例》为基石的石油储备法律制度体系。

                 关于对企业商业储备动用后的盈亏调控和合理补偿损失问题,我国可以借
            鉴国际经验,通过征收石油储备税,建立石油储备基金来解决。例如,日本在国
            家石油储备方面设有专门的石油资金账户,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石油税
            收入和国家信贷部门筹集的公共基金。经过日本经产省资源能源厅的审批,石油
            专项资金可通过该账户以低息贷款、债务担保等方式投给石油企业,用于购买基

            地土地、储备石油,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于补偿企业义务储备动用后的损
            失。此外,有权利损害必有救济,公共行政对私人权利的不当干预,需通过清晰
            稳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补偿,才能保证行政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完善司法审

            查、社会监督制度,允许石油企业在对盈亏调控、补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时,拥有
            向国家有关机关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渠道和机会,是监督石油储备规制部
            门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措施。
                 法律规制是使战略石油储备体现国家整体意志的根本保障和最终依据,在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背景下,坚持对于民营企业石油商业储备活动的法律规制与

            法律引导极其必要,一方面要扶持和激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也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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