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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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国式的中央储备机构,统一对企业法定义务与商业储备进行接管,甚至接管部分
            政府储备。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可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先建立政府 - 企业义
            务储备模式,最终建立起政府 - 机构 - 商业的石油储备体系。
                 当今中国石油储备体系已完成了起步期建设,正处于过渡期,《意见稿》
            出台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企业义务储备包含进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范畴中,因此

            尽快出台正式的《国家石油储备条例》,以法律形式将企业义务储备固定下来非
            常重要,是迈向成熟期的第一步。未来在成熟期,我国应逐步减少政府储备规模,
            稳步扩大商业储备(包括企业法定义务储备和非法定企业经营储备)。在这一时

            期,机构储备的发展同样重要,目的还是在于最终要建立成熟的石油储备体系。
            基于此,可在适当时机由政府出面组织并鼓励民营油企联合组建一个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中央储备机构或储备联盟,并通过法律合同对三方进行约束,明确各方
            的责、权、利。最终完成中央石油储备机构的建立,承担起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
            主要任务。

                 3. 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激励政策
                 战略石油储备涉及国家安全和宏观调控,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因此坚持政
            府对商业储备活动的规制和引导是必要的。基于规制的市场化原则,对民营企业

            商业储备进行正确引导的基础是建立和完善商业储备信息报告机制和统计制度。
            只有拥有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对石油企业的信息服务和引导功能,
            并且能帮助政府对我国石油储备应保持的规模大小、应急情况下应投放的数量等
            重大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从而保证石油储备的高效运作。
                 虽然《意见稿》第四十条(政府储备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

            和第四十二条(企业义务储备的报告与检查)设立了基本的储备库存量报告机制,
            但事实上,现今我国的石油统计数据还不完善,基于不完善的统计数据做出的决
            策就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及时性与有效性。其一,政府需进一步完善数据、信息

            的收集、整理、分析与更新机制,建立统计数据的采集标准、采集渠道、采集网
            络;其二,需通过《国家石油储备条例》立法,要求石油经营者定期汇报石油生
            产、销售、进出口、库存等相关数据,并在储备条例中规定未及时上报数据的处
            罚措施,在此过程中,我国可借鉴他国的实践经验,例如,根据法国石油储备法
            令,处罚需具有切实的威慑作用,处罚的最高额可达短缺储备成本的 54 倍,具

            体处罚金额的高低视违规的严重程度(储备短缺的多少、报告信息错误或再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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