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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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1. 油气领域法律不健全
                 虽然石油天然气属于矿产资源,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是矿业法
            的一个分支,但由于油气资源与一般固体矿产的开发模式完全不同,油气勘探开
            发法律法规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独特的系统性。当前,除了《矿业资源法》外,
            其他涉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的法律法规均为庞杂的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且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当前油气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中的重要地位
            明显不相称。此外,该领域法律原则的缺失也导致在一系列油气勘探开发中面临
            的实际问题无法通过法律解决,例如矿业权的性质、矿业权转让的限制、矿业权

            争议的解决机制等尚未得到法律回应。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当时的石油部就
            已启动了起草《石油天然气法》的工作,但该法在此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迟迟未
            颁布。
                 2. 政府监管亟待法治化
                 因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石油天然气法》的长期缺位,

            政府对油气勘探开发行业的监管面临范围不清、主体设定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
            一系列问题。从监管力度上看,因监管范围不清导致政府监管在该领域出现越位,
            本应放宽监管尺度以提升市场化程度,但监管机构却通过设置高门槛、提升监管

            标准等形式加强监管,对该领域的市场化产生负面影响。从监管模式上来看,当
            前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领域“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行政化严重、独立性较差,
            多元监管模式缺乏法律支撑,让拥有强大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企业和行业协会
            未能有效参与监管。从监管程序上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政府监管的程序规定
            不明确,导致政府监管效率和社会认可度较低。例如:法律法规对该领域政府监

            管的公开主体、申请者、公开流程、期限等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监管公开存
            在范围有限、方式单一等问题,群众无法便捷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对监管过程
            和结果产生怀疑。

                 3. 现行法律与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
                 现行《矿产资源法》对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主体实行一级发证管理制度,
            即任何单位要涉足该领域均须得到国务院批准,这造成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
            油、延长油矿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由于缺乏民营主体的竞争,
            这四大公司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技术革新力度逐渐降低。在对外合作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 年修订)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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