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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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气行业上游的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1993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
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1994
年,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将矿产资源细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四类,并明确石油、天然气属于能源矿产。1996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着重在矿权主体、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方
面进行了补充。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能够被有效贯彻
落实,国务院以及能源主管部门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中涉及油气开发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001 年修订)、《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 年修订)、《关于加强页岩气资
源勘探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 年发布)等。
随着油气行业全面深化改革,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加
深。2016 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明确要求,逐步放开上游
勘探开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勘探开发进程。2017 年,国务院印发的《矿
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
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
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018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深
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构建起我
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对于提高我国油气产量和收益,
保障石油天然气行业有效运行、长远发展,维护国家能源安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
(二)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域法律尚需完善的四个方面
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涉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法规,使油气上游管理
体系逐步完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不同主管部门在不同管理时期
颁布的法律法规有的已明显过时,有的亟待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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