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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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询问违法嫌疑人是执法办案人员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查明案件真相、确定违法违
            规事实的一种最基本、最常规的调查取证方法,也是听取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进而获取证据的基本途径。二是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案发现场,使办案
            人员及时、准确地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和模拟实验等方面证
            据,认定案件属性,确定调查取证和侦办方向,进而查明案件真相和违法嫌疑人

            的违法事实。三是鉴定。行政执法主体对执法中的痕迹物证或者有争议的技术问
            题,应当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以便查明案件真相。四是证据保全。主要可
            以采取抽样取证和先行证据保存等两种措施。先行证据保存是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
            先行证据保存也作出同样规定。在火灾调查取证中,先行证据保存尤为重要,该
            方法可在预料到的不利影响发生前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将证据保全或最大限
            度保持证据的完整性,防止因人为或自然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证据的破坏,为案件

            的侦办提供完整真实的物证支持。
                 (二)火灾案件证据的收集
                 火灾案件证据收集,是指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人员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

            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和固定与火灾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火灾
            案件证据收集是查明火灾原因真相的基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火灾案件证据收集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主体的专一性。《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
            灾损失。”由此可见,火灾案件证据收集的主体是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人员,

            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协助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工作。二是收集方法的明确性。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分别对火灾刑事案件、火灾行政案件的收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除两种火灾案件

            相同规定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和辨认等手段外,火灾刑事案件还规
            定了侦查实验和搜查两种收集手段。三是审查认定的前置性。《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查
            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火灾案件收集获取的证据在未经
            审查认定前不能称作证据,只有审查合格后,才能作为火灾认定的依据。火灾案

            件证据收集较之一般行政案件,还有收集必须深入、细致,运用火灾调查相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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