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P. 109

第四章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管理



            理等收集证据的要求。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电子政务衍生品的行政电子证据,既包含了计算
            机等数字证据,也包括了以电子形式形成的证据。由于目前我国在电子证据取证
            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零星提到,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
            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
            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这就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将电子

            证据纳入证据范畴。对电子证据的如何依法收集,是一个值得探讨和规范的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易被修改性和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证据的取
            证主体和提供主体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消防救援机构为例,电子证据多
            来源于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的声像、询问笔录时的录像、调取单位场所
            的监控录像和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视频等,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是确认电

            子证据能否成为执法办案依据的重要环节,可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技术鉴
            定等确认。此外,还要对证据的取证主体和提供主体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如提
            供不实证据或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审查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是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办案人员根据法律规定
            和相关程序,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通过审核认定证据
            来确定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情、处理违法的依据。执法证据审查,主要包括

            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以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客观存在,不带有任何主观猜测、推测

            成分色彩,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一般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形
            成的原因和发现、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执法相对人
            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其他因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
            必须与违法行为存在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事实真相的作用。一般与案件无关的、
            多余的、重复的证据不能作为依据来认定案情。一般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

            性: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是否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者反面的


                                                                                    97
                                                                                    97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