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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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客观取证,为处理裁决提供经得起司法检验的证据事实。
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需要调取证据,以及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规定主要是着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的不
平等性,人民法院在此充当了确保司法公正的举证“平衡器”的作用,对于保障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原告对审判结果相对认可具有举足轻重的公平作用。
2.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是作为被告的一方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在
审理过程中,被告、原告以及诉讼代理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
认、质疑、解释、补充说明等形式,对相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对质辨认,以
实现己方胜诉的目的。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审
判模式,就是在法官的组织、引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庭上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
动性,不受外界人情干扰,使质证效率得以提升。此外,从平衡原告、被告双方
质证能力的角度出发,庭审法官一般偏向质证能力较弱的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
质证能力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而言,除要担负起举证责任,同时要确保庭审
审查的证据要经得起检验,要从执法源头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减少司法纠纷造
成的不必要行政资源的透支,使办理案件、做出裁定经得起检验。
4.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作为行政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作为认证主体的庭
审法官,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依照法定程序对经过质证证据的关联性、合法
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最终判决的诉讼活动。通过对质证证据关联性、
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判断证据效力,确定了证据
材料的证明能力,即完成了对诉讼事实的认定。在此过程中,法官的逻辑推理和
综合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可以弥补单纯依靠证据的证明能力造成的认定“短
板”,确保审判结果公平公正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公正。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消防刑事证据的衔接及其运用
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中,涉嫌犯罪的火灾案件,会出现案件移送的情况。
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开展立案侦查;对于涉嫌放火罪的,移送其他相关执
法部门侦办,相应案件由行政程序转化为刑事诉讼程序。在火灾刑事案件侦查过
程中,发现火灾只是一般的事故,案件则由刑事诉讼程序转化为行政程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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