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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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管理



            在以上两类案件移送过程中,就涉及消防行政证据与消防刑事证据的转化、衔接
            和移交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
            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与之相对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刑
            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
            政案件的证据使用”。在理解上述证据衔接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办理火

            灾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在火灾行政案件中使用的是所有证据,这是
            因为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诉讼、量刑考量一般比办理行政案件搜集证据要更为规范、
            标准更高、经得起司法部门的检验,因此在火灾刑事案件侦办中收集的证据都可
            在火灾行政案件办理中使用。二是在火灾行政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一般情况下
            仅限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在火灾刑事案件中使用,

            而不是全部的行政案件证据都可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这是因为实物证据一般在行
            政案件程序中保存相对客观和完整,经刑事案件核实后即可使用,而诸如证人证
            言等材料因办理标准不同,需要重新获取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证言,在行政案件

            环节不需要认定的检验报告、鉴定笔录等在刑事案件中都要鉴定、认定,火灾现
            场勘验因刑事案件办理要求较高需要侦办人员重新勘验现场补充完善证据,因此
            在火灾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不全都可以在火灾刑事案件中使用,需
            要补充和重新认定相关证据。有关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办理中,刑事
            证据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消防救援机构在侦办失火罪过程中,负责立案侦查,

            并对事实证据承担有关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由于失火案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
            责任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虽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法院可依法主动收集和调查证
            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

            关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如果证据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可以作为
            决定是否逮捕的直接依据。在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同失火罪一样,人民法院按照职责也可以主动收集和
            调查证据。同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在侦办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负责立案侦查,承担证明责任涉及有关

            程序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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