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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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管理



            多“九小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的公安派出
            所,由于业务繁多、警力有限、专兼职民警消防业务水平不高,加之消防部门指
            导培训有限,其在实施消防执法活动时收集、审查和运用行政执法证据的能力有
            待加强,相对于派出所办理一般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证据上的规范和完善
            程度,将消防执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实践运用如何更好的“嫁接”,是一个

            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二)执法警力不足,审核监督不到位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多,高层、地下等

            公共建筑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多,人员密集场所、地铁高铁、老旧棚户区等
            特殊场所灾害易发,火灾因素、灾害概率、预防和扑救难度急剧增加。执法监督
            警力严重不足,列管单位数量占主体的区(县)消防大队,普遍存在列管重点单
            位多、监管压力大、安保会务执勤任务重、日常工作任务疲于应付等突出问题。
            以区(县)消防大队为例,人员较少的大队一般监督执法人员为 3 ~ 5 人,人员

            较多大队也不超过 10 人,一线监督执法人员多采取划片区、包区域的分片包干
            监管模式,一名基层执法人员除要监管少则数十家多则几百家社会单位的消防安
            全外,还要兼职承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火灾调查等工作任务,对于检查

            单位查出的消防隐患问题很难有充裕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不得已网上录入执法文
            书和制作法律文书等基础性工作大多由没有执法权限、法律素养相对不高的消防
            文员去承担,文书制作质量大打折扣,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方面成
            为突出短板。在执法证据自查方面,很难做到对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
            查、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等方面逐一进行核实,

            证据质量整体水平不容乐观。对于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核,只有法制员审
            核这“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法制员制度还存在有一定缺陷,现有审核监督机制
            的约束力不是不强。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即使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瑕疵证据

            问题,因属“事后监管”范围,网上录入的文书已经结案不能再做修改,相应纸
            质案卷能修改替换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一些存在证据问题的案卷就这样入库存档,
            为日后行政纠纷埋下不容忽视的隐患。
                 (三)消防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足,衔接不畅
                 2009 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

            对火灾刑事案件移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经过多年施行情况来看,消防与刑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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