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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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管理



            见书》等基础证据较为完备,但具体办理该验收的承办人员在自己起草答复意见
            中对证据的解释有误,未经法制审核就将答复意见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抓住答复
            瑕疵遂即提起行政诉讼,该消防部门又不得不应对一场新的官司,陷入行政纠纷
            的藩篱,给工作造成极大被动。


                 二、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完善

                 (一)制定消防执法证据制度专项法规
                 通过横向比较,美国、葡萄牙、奥地利等国都有行政程序法,并在行政程序

            法中有专门的行政证据规则。鉴于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
            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对行政证据都一定程度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统性,规
            定过于笼统、零星,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常年以来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规范,更多适用

            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只是参照、规范。为此,在我国立法时机成熟时,还是应
            该在《行政程序法》的框架下,明确规范行政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全部行政执
            法部门都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搭建起较为完备的行政证据法律体系。同时,

            一些地方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具有先行先试的灵活性,在这方面可以进行一些有
            益尝试。例如,制定于 2008 年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地方政府中最
            早制定地方性程序规章的,其在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调查和证据”专节,
            因而该规定在行政证据规则中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意义;后续出台的《山东省行
            政程序规定》《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都是有益的立法实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
            消防部门执法办案是参照度执行度较高的公安部部门规章,体现了公安行政执法
            特色,《规定》把证据规范分为两章,第四章是从静态的角度规定了证据的概念、

            类型及其要求,第七章是从动态的角度规定不同证据的不同收集方法。相应消防
            救援机构也应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完善消防行政执法证据的成文法规,最好能在
            《消防法》中以专门的执法程序章节的形式予以明确,在收集基础上,完善举证、
            质证和认定程序,内容上由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扩展到监督检查、行政许可
            和行政强制等方面;降低现行统一的且证明标准过高的规定,对每类执法活动证

            据予以独立设置标准,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依据公安机关相关法规予以跟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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