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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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行政管理的精密化和细分化,这也是各国行政法规的一个总体趋势,只是我国长
            期以来行政机关主导性更强,所以表现得更突出一些。
                 相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订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同时由于其
            结合了部门内的业务司局和部门内法制司局的两种专家力量,因此立法的科学性
            也比较强,唯一不足的是受部门视角和利益局限,其立法的公允性有时得不到充

            分的保证。
                 消防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中,公安部出台的消防专门规章起到主要的规范
            依据作用。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火
            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住
            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消
            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此外,还有许多行业性的消防行政规章是由公安部

            与其他部委(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务院所属其他专门机构)共同制定,或由其他部
            委单独发布。公安部与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与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与文化部共

            同制定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与原铁道部共同制定的《铁路消防管
            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与交通部共同制定的《港
            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与烟草专卖局
            共同制定的《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与原轻工部共同制定的《造
            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与原纺织部共同制定的《纺织行业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988 年起实施,“试行”了 30 多年),公安部与
            原商业部共同制定的《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印发,至今“暂
            行”了 38 年);交通部制定的《港口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原商业部制定的《国

            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又一个“试行”了 30 多年的部门规章)、
            原内贸部制定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制定的《集贸市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等。当然,公安部及消防局还以下发“通知”的形式出台
            了许多政策性文件,在实践中对消防行政执法起到很大的指导性作用,但严格来
            说其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不能作为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只能作为消

            防工作之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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