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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互不统属,都是法律与行政法
            规的下位法。因此同属与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的第三级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则是更低一个层级的法律文件,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消防规章
            是地方性消防法规的实施细则或进一步细化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从属于地方性法

            规,但相对独立于部门规章,由于消防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很强,因此消防部门规
            章对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的参考借鉴意义很大。但这并不能说明消防部门规章就对
            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具有上位法的约束力。与地方性法规类似,地方政府消防规章

            也有省一级的地方消防规章,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
            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此外,也有
            一些非省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消防行政规章,如《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
            审批规定(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等。
                 (五)技术性标准

                 消防执法的专业技术性特征以及对消防行政相对人之防火安全义务的透明、
            可预期、可操作的需要催生了消防技术性规范的大量产生,这些消防技术性规范
            不仅体现在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更体现在专门的消防技术性标准上,而这些

            技术性标准大多数由专门的消防行政管理主体所属或指导下的专业机构来制定和
            实施推广。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分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地方规范和协会推荐性
            规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或行业部门组织制定,涵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各个
            领域。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订发布的消防规范 30 余部,常用规范管理实施分组,
            各组均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相关部委负责基础依据管理,由受委托的消防

            研究机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建设部
            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实现消防技术规范的标准化,经原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批准,我国于 1988 年成立了全国性消防标准化工作机构——全国消防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其委员由来自消防科研、监督、产品生产和使用及消防教育领
            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是全国性的消防专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该标委下设 15 个
            分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消防技术领域的标准归口工作。例如,第一分技术

            委员会为“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我国消防术语、符号、标记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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