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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和保障措施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第二节 消防执法体制演变及相关问题



                 一、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的演变

                 (一)现代消防体制建立阶段
                 1949 年 10 月新中国刚成立,国家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全国消防安全工作
            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 1949 年 11 月 5 日的公安部成立大会上,消防

            工作就纳入了公安部的业务范围,由公安部的治安行政局管理和领导。随后各地
            方纷纷成立公安机关,在“整套接管、逐步改造”的方针指导下,公安机关接手
            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机关的消防机构,改造民间消防组织,吸收进步人士,组建了
            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安消防队。

                 1950 年,在公安部首次召开的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时任公安部部长
            罗瑞卿提出了“防火为主、消火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1953 年,在公安部行
            政管理局下成立了消防处;1955 年,经政务院同意,在公安部下设立消防局,
            主管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省市纷纷成立专门的消防机构、设立消防大队。1957

            年 11 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消
            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共 12 条。主要内容有:规定全
            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规定了监督的任务、方针等;规定在全
            国市、县成立消防组织,乡、镇、街道根据需要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机关领

            导,纳入公安编制;规定在企业、单位、合作社等也应成立消防组织,实行防火
            责任制等等。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公安消防体制在全国的建立,在我国消防法制建
            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65 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同意,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

            国家编制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
            知》,1965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义务兵制,公安消防队班长级以下(包括班长)
            民警实行义务兵制,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待遇,公安统一征集,服役 5 年,
            单列编制。自此,消防队伍由警察编制进入了义务兵制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

            现代消防体制建设的起步阶段,构建了我国现代消防体系的雏形。依法构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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