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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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灾分类、火灾基础研究方法等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第九分
            技术委员会为“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消防监督、社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等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大量的国家性标准和行业性标准,
            国家性标准如 1995 年 7 月 19 日出台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标准 GB 15630-1995,

            2006 年 7 月 17 日出台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标准 GB 16806-2006,2008 年 11 月 4
            日出台的火灾分类标准 GB/T 4968-2008,2012 年 12 月 31 日出台的消防应急救
            援的一系列标准 GB/T 29176-2012、GB/T 29177-2012、GB/T 29178-2012、GB/T

            29179-2012 等等。
                 行业性标准如 2005 年 12 月 18 日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GA/T 579-2005,2007 年 8 月 1 日出台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标准 GA 703-2007,2007 年 7 月 19 日出台的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标准
            GA/T 707-2007,2009 年 8 月 1 日出台的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GA 839-2009 和 2009

            年 9 月 16 日出台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标准 GA 846-2009 等等。
                 总体而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表现为:消防立法的部门行政化
            倾向明显,条块分割严重,而专业技术性强的消防技术性规范和标准与作为行政

            执法权责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匹配度和结合度仍有待提高,核心法律的原则性强而
            实操性较弱,实操性较强之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则较低。大量消防法规规章内容
            陈旧,难以应对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需求,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规范内
            容上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授权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禁令为主,缺乏对执法过程
            的程序性约束和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导和权利保护。例如,在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监督管理方面,《消防法》与《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对生产、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物品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监督主
            体和监管内容上存在相互交叉;在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方面,《消防法》规定了

            质监、工商、消防部门分别负责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在制
            度设计上增加了监管难度;在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方面,《消防法》配套公安部
            120 号令,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范围规定过于繁琐,导致主管部门和
            建设单位难以准确认定范围,也难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消防行政处罚方面,
            《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权,这一行政强

            制措施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而且具有不可逆性,却没有法律对其执行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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