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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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部门、社会单位,乃至我们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改革了消防监督管
理制度;第四,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权
益;第五,完善了社会消防管理和技术服务机制;第六,加强了应急救援的工作;
第七,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加强了对消防工作的
监督检查和对消防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新《消防法》的颁布与实施,产生了
立法领域的“破窗效应”,掀起了新一轮的消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浪潮,标志
了社会主义现代消防法制体系初步建立。新消防法涉及多项消防规范的整改,也
将为消防行业带来一些变化,下面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变化一:新的称谓变化。
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
安消防队。
变化二: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
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
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
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
灾隐患等。
变化三: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
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
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变化四: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
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变化五: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变化六:新法即日起执行。
修订后实施日期仍为“2009 年 5 月 1 日”,意味着新版《消防法》施行无
缓冲时间。
变化七:本次修改内容并没有涉及旧版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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