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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第三节 国外及港台消防法制
一、现役制国家
(一)法国消防法制及启示
法国自 1995 年以后颁布一系列新的消防法律法规,完善了消防体制,长时
间的消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执法体制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紧密,地方受中央的领导。
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基本上地方保持着与中央的统一,例如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置,
在中央设置民防民事安全总局,隶属内务部,负责全国的消防工作;在每个省级
都设有消防管理机构,受省级政府领导,主管本区域的消防工作,而市、镇的消
防负责人都是省级消防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2. 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
法国从中央到省、市、镇都成立了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由劳工、
农业、机械装备、卫生、教育、铁道、电力、通讯、煤气等全国性部门和一些大
的公共场所的代表以及民安总局的人和巴黎总队长等 20 多人组成,由内政部长
领导。”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以内政部长的名义召集,由民防民事安全总
局负责人主持,主要讨论由全国各地回报上来的消防案件并就如何处理作出决议,
且可以就消防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等发表意见;地方省、市、镇的安全委
员会由地方行政领导,警察、城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省、市、镇领导负责,
主要对本辖区内开展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并就解决本区域内的重大消防事件作出
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将消防事业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战略,不仅丰富了国
家安全的含义,也为解决消防事故提供重要的平台。
3. 消防执法队伍
法国的消防队伍较为特殊,按照消防人员的来源不同可以分 5 类,野战部
队制消防队、现役制消防队、职业制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预备役合同制消防队。
(1)野战部队制消防队
这是法国较为特殊的消防队伍,由 4 支野战部队组成,主要职责有灭火、
重大抢险救灾、国际抢险救灾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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