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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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及下级的消防咨询、培训教育工作,直接主管全国的消防员、指挥员培训学校——
马里兰州艾密茨堡学院;地方机构是具体的消防执法机构,包括消防局、消防处、
消防署、消防区等机构,由职业消防员和志愿者消防员组成,主要开展防火、灭
火、救灾等工作。特别是在“9•11”事件以后,美国消防注入了反恐元素,消防
执法有了很大的改变,建立了形式多样的执法模式,比如建立不同区域间的协同
训练、联合执法,开展了防备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出现的演习训练等。各州各地
区加大了消防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充实了消防执法队伍,加大了消防执法投
入,配备了先进的消防执法装备。
3. 美国消防执法监督
美国消防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建筑防火审核、防火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
但美国各地消防执法体制不同,消防监督体制也不尽相同。以波士顿为例,波士
顿是全美在消防监督上做的最好的地区,波士顿消防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消防执法监督。例如新建房屋建筑使用许可证批准制度,即波
士顿监管服务局向新建房屋住户颁发使用许可证必须经得消防局的同意,在消防
局检查防火设施后提供使用;还定期开展特种危险作业及重点场所的执法检查、
对住宅的感烟探测器、一氧化碳探测器等执法检查。
美国消防协会在消防监督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任何主体安装消防设施都
必须接受消防协会的标准的指导,消防协会具有制定相关标准的权力,不具有强
制力,但不遵守将会被市场淘汰,这是一种软性的监督的力量,却非常强大。
美国消防法制的启示:美国消防执法的突出特点在于地方消防立法的自主
性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对地方执法有明确的指导,也对执法相对人有明确
的执法预期,更是对消防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
从分赋予了地方管理事务的立法权,为我国地方法制发展的提供了基础。消防立
法显然属于城乡管理的范围,属于地方的立法权限。因此,地方人大及政府应当
加强消防立法,应当在《消防法》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出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
作性、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
(三)日本消防法制及启示
1. 日本的消防立法
二战结束后,日本开始了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消防立法工作全面系统。1947 年在盟军总司令的倡议下,日本国会于 1947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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