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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防临时查封”与“消防强制执行”程序就是典型;同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
可法》等,对消防执法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消防执法工作中的消
防行政验收、消防行政检查、消防性质抽查等程序,“三令”的规定不明确、不
够细致,程序的不公开容易导致消防执法的随意、暗箱操作与滥权,而程序正义
又是行政法治的本质内涵,因此,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程序的公开是开展消防工
作的实际需要,也是消防法治的必然要求。
2. 加强消防执法结果公开
2019 年修订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9 条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的事
项包括“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
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 20 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
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
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
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而公安部第 120 号令第 5 条规定“对消防监督
检查的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
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消防单位消防设施、
消防能力是直接关乎社会公共安全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
消防单位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消防监督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是政府主动公开和
重点公开的事项。因而,该法第 5 条规定的“可以公开”,言外之意是“可以不
公开”,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检查的效果,也违反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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